急求《辽劳社发[2001]82》号文件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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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基金(以下简称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根据《辽宁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个人帐户基金管理的范围和原则

  (一)本办法适用于对2001年7月1日以后,由城镇企业职工、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参保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帐户所形成的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个人帐户基金为参保人员缴费额和个人帐户基金运营收益额之和。

  (二)个人帐户基金与社会统筹基金实行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不能占用个人帐户基金。个人帐户基金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管理,实行省级核算、分级支付的管理体制。

  (三)个人帐户基金的管理接受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劳动保障、财政和审计行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个人帐户基金的筹集

  (一)从2001年7月1日起,企业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统一调整为本人缴费基数的8%,并全部记入个人帐户。个人帐户规模由本人缴费基数的11%调整为8%。

  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业主按照缴费基数的18%缴纳,其中8%计入个人帐户,10%划入社会统筹基金;个体工商户的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8%缴纳,全部计入个人帐户,个体工商户业主为其从业人员按照缴费基数的10%缴纳,划入社会统筹基金。

  (二)参保人员缴费基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最高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为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无法确定月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三)省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省地税部门编制年度个人帐户基金征收计划,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下达给各市政府。

  (四)企业于每年3-4月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进行个人缴费基数的年度申报,经社会保险经国人机构核定后,由征收部门按规定征收。其中企业职工由所在企业代办申报、代扣代缴;个体工商户业主及其从业人员由个体工商户代扣代缴;自由职工者直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征收机构